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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任国红与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红,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033号原告:任国红,女,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勤素(系原告母亲),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中路,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留村乡小西帐村。组织机构代码:78869261-1。法定代表人:苏志瑞,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云洁,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博,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国红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宋营镇西仰陵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仰陵村委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任国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第1133号《拆迁补偿协议》及2009年《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二条,2014年《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给予原告安置房660平方米(价值158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根据市里的政策以及我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2009年6月16日西仰陵村党员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我村整体进行拆迁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我家也属于其中一员。2010年11月19日对我家的老宅独院及其地上的房屋进行了评估并于2011年1月23日签署了第1133号“拆迁补偿协议”,2011年1月25日拆除腾清房屋;《方案》规定是每户无偿安置300平米住宅楼,楼价按照2400元/平米;2014年修改后的《方案》第二十条还规定,老宅独院在0.54亩以上的,视为两块宅基地。现在,被告的房子已经建好,已经发放房屋的村民都是按照一个基本户330平米发放的;拆迁协议注明,我家宅基地剩余0.402亩,原有的还有0.27亩,共计0.672亩,应该按照660平米给予房屋。但是被告仍然拒绝履行给付房子的义务。经多次催要,被告一直说给付,但至今没有兑现。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第1133号《拆迁补偿协议》及2009年和2014年的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内容,给予安置房660平方米(价值1584000元),实属因房屋拆迁所致的安置补偿问题。因第1133号《拆迁补偿协议》针对的是拆迁过渡费、冬季取暖费、拆迁奖励等补偿,而未对回迁安置的具体房屋达成协议。2009年及2014年的《西仰陵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原告依此要求被告提供安置房屋,缺乏依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应由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任国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