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国尚与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尚,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2004号原告:李国尚,男,汉族,1967年12月20日生,住河南禹州市。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杜康路与人民路交叉口。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尚诉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国尚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尚撤回对被告河南大张实业有限公司伊川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尚负担。审判员 李新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