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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7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沙晓川与高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沙晓川,高立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7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沙晓川,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高立群,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登记在高立群名下的车牌号为黑GX灰色,X牌X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昌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