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唐述凤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述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34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述凤,女,1983年9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大学文化,系宁波北仑远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青川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罗国平,浙江联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述凤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涂学华、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述凤及其辩护人罗国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被告人唐述凤通过朱某1结识被害人屠某,被告人唐述凤假冒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不锈钢公司”)副总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屠某信任。随后,被告人唐述凤以帮助被害人屠某拿到宝新不锈钢公司的物流业务为名,要求被害人屠某支付人民币100万元公关费,被害人屠某等人信以为真,多方凑款。2015年11月2日至2016年4月期间,被害人屠某等人通过现金、转账方式将90万余元交给被告人唐述凤,被告人唐述凤将上述款项用于自己期货投资等用途,至今未退还赃款。2016年11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唐述凤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投案。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被害人屠某等的陈述,证人朱某1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述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唐述凤辩称,其与屠某等人合作投资物流项目,主观上无诈骗故意。虽然有挪用合伙投资款的过错,但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唐述凤的辩护人罗国平辩护认为,被告人唐述凤的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且在其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基本犯罪事实,应认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唐述凤用于项目开支的费用应在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且被告人唐述凤在案发后主动退还部分赃款,酌情可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述凤因个人投资亏损致使资金周转困难。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唐述凤从朱某1处获知被害人屠某等人想通过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内部人员承接该公司的物流业务项目,其明知自己无力促成此事,但为了借机骗钱以减轻其个人的资金压力,遂假借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的身份,骗取被害人屠某信任,并以承接该物流业务项目需要疏通关系为名,要求屠某支付100万元的公关费。随后,被告人唐述凤又主动提出自己也出资10万元(实际付款9.65万元),以合作经营为名与屠某等人达成物流业务项目投资股份比例的口头协议,并答应事成后出资款首先在项目利润中予以提取,即使项目招标不成,其也会将上述出资款返还给各投资人,造成各投资人的出资没有风险的假象,从而取得屠某等人的进一步信任。2015年11月2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唐述凤通过朱某1先后以转账、现金的方式收到屠某等人的资金合计90万元。被告人唐述凤收款后,将其中11万元、30万元和20.7万元分别汇入宁波远继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人唐述凤在上海中期期货有限公司、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账户,另将18.2万元、1.8万元分别转账给邝泽真和张某,并取现4.99万元,合计约86.7万元。其余资金也被唐述凤转账汇出。2016年11月24日,被告人唐述凤主动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唐述凤委托朱某1、其弟唐述伟分别退还给朱某2、屠某赃款5万元和3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屠某的陈述反映,2015年10月份,其为承接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物流业务,通过朱某1认识了唐述凤。朱某1当时介绍唐述凤是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总经理。后经商量确定,由其出资100万元给唐述凤,用于承接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物流业务项目疏通关系的费用,由唐述凤具体操作。当时约定,无论项目是否成功承接,出资款均会退还。后其与朱某2等人通过朱某1的银行账户共付给唐述凤款项90万元。直至案发,唐述凤具体操作的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物流业务项目始终没有着落,之前其所付款项也没有退还。对于上述陈述内容,被害人朱某2、林某的陈述也予以佐证。2.证人朱某1的证言反映,2015年10月,屠某为承接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的物流业务,通过朱某2找到他,并让其约据说是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总经理唐述凤面谈。唐述凤当时表示该物流业务项目能够拿下来,但需要100万元的公关费,而唐述凤表示她只有10万元,屠某当场表示资金由他想办法。最后协商确定,由其和唐述凤、屠某、朱某2四人共同合作投资物流业务项目,由屠某主要负责出钱,唐述凤负责疏通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内部关系并具体操作,其和朱某2出力帮忙。2015年11月2日,其将包括唐述凤出资的9.65万元在内44.65万元资金中的44万元汇入唐述凤指定的邱媛账户(另有6万元以现金方式交给唐述凤)。2015年12月中旬,其又将屠某给他的50万元汇入唐述凤指定的上述同一账户。之后,唐述凤既没有说明上述资金的用途,而物流业务项目也迟迟没有落实。3.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证实,唐述凤于2015年11月2日、3日和2015年12月22日分别通过朱某1收到屠某等人的资金约44万元(其中9.65万元系唐述凤汇给朱某1后转汇)和50万元,合计约94万元。唐述凤收款后,将其中11万元汇入宁波远继贸易有限公司,20.7万元汇入唐述凤在天津汇港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账户,30万元汇入唐述凤在上海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的账户;另将18.2万元、1.8万元分别转账给邝泽真和张某,并取现4.99万元,合计约86.7万元。其余资金被唐述凤转账汇出。4.辨认笔录及照片,经屠某、朱某1、朱某2等人辨认,唐述凤就是假冒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负责销售的副总骗钱的人。5.证人刘某,洪某,4等的证言以及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证明、情况说明和人员名单等证据证实,唐述凤、陈某、程某、邝泽真、张某并非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员工。自2008年至今,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未变更或新增承运商,也没有新增、变更物流承运项目。6.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其从未在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工作过,唐述凤也不是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员工。其曾经与唐述凤经营的一家公司合伙做过钢材生意。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其在杭州宝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担任销售业务员时与唐述凤经营的宁波远继贸易有限公司发生过钢材贸易业务。2012年底以来,其与唐述凤就没有来往。8.被告人唐述凤的供述及辩解:近年来,其一直在做期货和现货交易,投资亏损很大,至2015年下半年,资金周转已经很困难。2015年10月份,其从朱某1处获知屠某等人想通过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内部人员承接该公司的物流业务项目,其明知自己无力促成此事,但为了借机骗钱以减轻其个人的资金压力,遂在朱某1的安排下以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销售副总的身份,采用承接物流业务项目需要打点关系和主动出资10万元进行合作投资等欺骗手段,取得屠某的信任,分二次通过朱某1从屠某处骗取资金90万元(资金通过邱媛银行账户中转,另外还有6万元的现金),并将其中20余万元汇入其在上海中期期货有限公司的账户,10余万元汇入宁波远继贸易有限公司,20万元用于还车贷,其余资金也被其花掉了。案发后,其委托他人退还给朱某2等人部分款项。9.退款收条、收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唐述凤委托朱某1、其弟唐述伟分别退还给朱某2、屠某赃款5万元和3万元。10.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唐述凤于2017年11月24日主动到新碶派出所投案。11.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唐述凤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述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唐述凤在明知自己无力促成项目的情况下,仍故意隐瞒真实身份,虚构合作投资经营的事实,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财物,明显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被告人唐述凤辩解其没有诈骗故意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述凤在诈骗过程中借用口头合作投资协议的目的仅仅是为了骗取被害人财物用于个人投资而非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本质特征,故辩护人提出的应按合同诈骗罪定性以及用于项目开支费用应在诈骗金额中予以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述凤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其诈骗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述凤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述凤在案发后委托他人退还了部分赃款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唐述凤尚未退还的赃款应予继续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述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7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唐述凤尚未退还的赃款人民币八十二万元应继续追缴,并退还给被害人屠国立等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学光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许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