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1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姜绍达因犯容留吸毒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绍达,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21号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姜绍达,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姜绍达因犯容留吸毒罪,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830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