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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诉前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东梅、焦浩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东梅,焦浩,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72号申请人:张东梅,女,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焦浩,男,1995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被申请人:李俊,男,成年,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东梅诉被申请人焦浩、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房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