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夏德田与被告夏广东、夏广州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德田,夏广东,夏广州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145号原告:夏德田,男,1940年7月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委托代理人:赵忠叶,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宝国老镇宝国老村。被告:夏广东,男,54岁,汉族,公务员,住朝阳市龙城区。被告:夏广州,男,55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保国铁矿。原告夏德田与被告夏广东、夏广州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夏德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2.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得脑血栓17年,卧床不起已6年,基本是老儿媳侍奉,虽然每月有2300元钱退休金,但医药费、保姆费等费用,这些钱根本不够,被告是公务员,两口子挣钱,一分钱也不拿,不侍奉不管,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500元,并补足我瘫痪6年赡养费3.6万元。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患有疾病,无法做出意思表示,且起诉状及诉讼委托书中起诉人及委托人签字均不是原告夏德田所写,本案中,起诉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夏德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