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鄢玉西申请执行仵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鄢玉西,仵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64-3号申请执行人:鄢玉西,男,汉族,住镇平县被执行人:仵博,男,汉族,住镇平县买受人:杨帅,男,汉族,住镇平县申请执行人鄢玉西与被执行人仵博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对诉讼中扣押被执行人的豫Rxx**东风日产轿车予以评估、拍卖,于2017年7月18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成交,买受人杨帅以最高竞价64500元竞买该车,并于2017年7月18日交付全部价款,该车辆依法应当归买受人杨帅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仵博所有的豫RXXX**东风日产轿车(车辆识别代号:XXXXX,发动机号:3XXXX6)交付归买受人杨帅所有,并依法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安 振 宇审判员 刘 江 辉审判员 李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