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少芳、朱代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少芳,朱代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4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少芳,女,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朱代桃,男,1967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07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之日起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代桃的银行存款2.0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