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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中医医院与被告谭倾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中医医院,谭倾明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民初1769号原告:永州市中医医院,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法定代表人:王文革,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黎军,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涛,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单位医务科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谭倾明,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中医医院与被告谭倾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永州市中医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医疗费人民币55890.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5月1日被告谭倾明在家里睡觉时被人刺伤,拨打120求救后,急救中心收住本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5月17日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共计65890.91元,已交纳10000元,尚欠55890.91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纳,被告拒不交纳,特诉至法院。被告谭倾明没有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经审查后认为,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日被告谭倾明在家里睡觉时被人刺伤,入住原告永州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5月17日期间发生医疗费用共计65890.91元,已交纳10000元,尚欠55890.91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交纳,被告认为应当由凶手和自己单位出钱而拒不交纳,原告故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谭倾明已于2017年6月29日自行离院。本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被告谭倾明作为患者在原告医院接受治疗服务,就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先自行交纳,之后再向责任者索赔。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倾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永州市中医医院所拖欠的医疗费55890.91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7元,由被告谭倾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华人民陪审员  彭 健人民陪审员  冯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