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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柯明兴、柯辉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明兴,柯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576号起诉人柯明兴,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起诉人柯辉明,男,195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柯明兴,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本院收到柯明兴、柯辉明诉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阳街道办)、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局)、厦门百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城公司)的起诉状,称柯明兴、柯辉明均是后柯村水产个体养殖户,八十年代在马銮湾海域自行拓荒开发养殖场,用于经营海水、淡水动物养殖、育苗,中交三局分别于2017年7月4日强拆柯明兴养殖场、于7月8日强拆柯辉明养殖场,经多次劝阻,中交三局仍继续强拆,并主张按照新阳街道办、中交三局、百城公司签订的《土地交接确认书》规定,新阳街道办已经移交柯明兴、柯辉明养殖场地块,然而柯明兴、柯辉明并未获得补偿,故请求法院判令新阳街道办、中交三局、百城公司签订的《土地交接确认书》无效,诉讼费用由新阳街道办、中交三局、百城公司负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要求确认新阳街道办、中交三局、百城公司签订的《土地交接确认书》无效的诉讼请求,实质是要求审查新阳街道办对该地块征收行为的效力问题,该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活动主体,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柯明兴、柯辉明主张其未获得补偿,并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亦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柯明兴、柯辉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小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娟娟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