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永登县睦融商贸有限公司与永登城关红樱花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登县睦融商贸有限公司,永登城关红樱花大酒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21民初1133号原告:永登县睦融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中堡镇汪家湾村一社。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甘肃李国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登城关红樱花大酒店,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纬七路佳永小区*号。负责人:胡某某,该大酒店经营者。原告永登县睦融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永登城关红樱花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永登县睦融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永登城关红樱花大酒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永登县睦融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登县睦融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永登城关红樱花大酒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登县睦融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葛俊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景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