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白金灿与宋耀强、裴利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金灿,宋耀强,裴利民,郭新法,李全玲,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685号原告:白金灿,男,194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洛阳市人,洛阳市土产公司退休职工,住洛阳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白建乐,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洛阳市人,个体经营者,住洛阳市涧西区,系原告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宋耀强,男,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河南省孟津县人,原系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业务员,现系河南旭百瑞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裴利民,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孟津县人,农民,住河南省孟津县。被告:郭新法,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洛阳市人,农民,住洛阳市高新区。被告:李全玲,女,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宜阳县人,农民,住洛阳市高新区。被告: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工农乡尤西村。负责人:张红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皇甫艳平、吕幸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皇甫艳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吕幸乐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白金灿诉被告宋耀强、裴利民、郭新法、李全玲、洛阳市格蕾特饲料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白金灿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金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金灿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白金灿承担。审 判 长 袁大红人民陪审员 丁玉平人民陪审员 李 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华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