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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敏、叶绍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敏,叶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敏,男,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叶绍平,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干部,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叶绍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梁敏借款8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12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也绍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绍平在中国农业银行铅山县支行6228481778725099675账户上的存款元,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账号:15122160290264498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润鸿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书记员  苏祖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