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执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敏、叶绍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敏,叶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敏,男,1947年1月8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私营业主,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叶绍平,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大专文化,干部,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4民初10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叶绍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梁敏借款80000元,并向本院缴纳诉讼费912元,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也绍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叶绍平在中国农业银行铅山县支行6228481778725099675账户上的存款元,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账号:15122160290264498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詹润鸿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书记员 苏祖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