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佩雅与左水红、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佩雅,左水红,徐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669号原告宋佩雅,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左水红,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徐光辉,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佩雅诉被告左水红、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佩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水红、徐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佩雅申请撤回对被告左水红、徐光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佩雅撤回对被告左水红、徐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佩雅负担。审 判 长 黄 栩 晟人民陪审员 赵才芳人民陪审员熊建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叔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