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2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宋佩雅与左水红、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佩雅,左水红,徐光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669号原告宋佩雅,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左水红,女,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被告徐光辉,男,1972年8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佩雅诉被告左水红、徐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佩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左水红、徐光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佩雅申请撤回对被告左水红、徐光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佩雅撤回对被告左水红、徐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宋佩雅负担。审 判 长 黄    栩    晟人民陪审员 赵才芳人民陪审员熊建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熊    叔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