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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佳礼与被执行人何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佳礼,何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579号申请执行人孙佳礼,男,汉族。被执行人何艳平,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佳礼与被执行人何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何艳平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晓亮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清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