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舒肖东、刘志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肖东,刘志洪,刘梅珍,徐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1执817号申请执行人:舒肖东,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刘志洪,男,196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刘梅珍,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执行人:徐国忠,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1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舒肖东与被执行人刘志洪、刘梅珍、徐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汽车、银行存款、工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法院已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对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和利息(按判决书规定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392元及执行费650元,仍负有继续清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781执8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国辉审 判 员 伍俊鸿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严永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