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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陈峰与丁利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峰,丁利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95号申请执行人:陈峰,男,1967年5月25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丁利道,男,1962年1月9日生,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案由:故意伤害罪执行依据:(2015)港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峰与被执行人丁利道机动车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5)港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洪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