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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3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卢某与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3632号原告:卢某,女,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受卢某的一般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惠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芦某,男,1981年4月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卢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卢某负担。审判员  刘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