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陈立合与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合,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160-1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合,男,汉族,现住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为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毕春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2401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执行人陈立合工程保证金及押金722160元并支付装修款5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71.60元、执行费10287元)。2017年2月15日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银行、房产、车辆、证券)信息,经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并申请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6月15日我院将被执行人延吉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雨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