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瑞金市黄金钢化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林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黄金钢化玻璃工程有限公司,黄林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119号原告:瑞金市黄金钢化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红军大道黄柏初中隔壁。法定代表人:谢小平。被告:黄林长,男,1983年6月1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原告瑞金市黄金钢化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林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瑞金市黄金钢化玻璃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7元,减半收取123.5元,由原告瑞金市黄金钢化玻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胤杰人民陪审员 钟荣材人民陪审员 郭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丁蓓珺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