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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清东等与孙云玲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东清,孙云玲,张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969号原告杨东清等12人,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姜广平,律师。。被告孙云玲,女,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国瑞,男,50岁,住址同上原告诉称,要求二被告给付拖欠工资共计68738元。。本院认为,因向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法律文书,因地址不祥未能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东清等12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18元,返还原告,邮寄费返还原告84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判员 李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