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28执保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渊、胡卫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渊,胡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保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渊,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胡卫,男,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渊与被执行人胡卫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鄂0528民初84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一、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卫所有的渝F×××××号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期限为二年;二、查封了申请执行人朱渊所有的鄂E×××××号福克斯小型汽车一辆,期限为二年。现根据(2017)鄂0528民初8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上述第一项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胡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阳龙津支行的银行定期存款150000元(储蓄存单NO.420106164584,账号:42×××38,户名:胡卫),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朱渊所有的鄂E×××××号小型汽车(限制交易),期限为二年。三、撤销本院(2017)鄂0528执保67号执行裁定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