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叶果、胡杨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果,胡杨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02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果,男,1991年12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公安县,住公安县。2013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公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杨,男,1993年6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公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公安县,住公安县。2012年12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北省公安县看守所。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鄂公检刑诉(20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果、胡杨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大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果、胡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因受害人陈某1欠姚某1(在逃)赌帐,2016年2月7日13时许,姚某1邀请被告人叶果及姚某2(已判刑)到陈某1家讨要欠债,但钱没要到,反而陈某1扣留长达两个小时之久。事后姚某1、姚某2、叶果内心不服气,当天下午又邀约被告人胡杨等人在公安县麻豪口镇锦程大酒店汇合,19时许姚某2、姚某1、叶果、胡杨等人开两辆小车前往陈某1家,被告等人手持砍刀、钢管将陈某1家的大门砸坏,随后在陈某1家后门将陈某1堵住、并用刀将陈某1、陈某2、杨某等人砍伤。后群众报警,被告人叶果、胡杨逃离现场,公安民警将正准备逃跑的姚某2抓获,并从其车内搜查出砍刀6八,钢管2根。后经法医司法鉴定,陈某1的损失程度为轻伤,陈某2、杨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2017年2月,被告人叶果、胡杨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2016年10月25日,被告人叶果、胡杨等人共赔偿被害人陈某1、陈某2、杨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元。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并提交了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证人白某、周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姚某2的供述;4.被害人陈某1、陈某2、杨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果、胡杨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果、胡杨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叶果、胡杨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果、胡杨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适当减轻刑罚量。被告人叶果、胡杨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果、胡杨在本案中作用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胡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叶果的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被告人胡杨的刑期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阳 黎人民陪审员 熊 萍人民陪审员 汪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 芮速 录 员 杜小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