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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湘彦、梁运肖等与杨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湘彦,梁运肖,杨保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323号原告:马湘彦,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梁运肖,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杨保安,男,1990年4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湘彦、梁运肖诉被告杨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湘彦、梁运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建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跃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