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马湘彦、梁运肖等与杨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湘彦,梁运肖,杨保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民初1323号原告:马湘彦,女,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原告:梁运肖,女,193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被告:杨保安,男,1990年41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岚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湘彦、梁运肖诉被告杨保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湘彦、梁运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建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跃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