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5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小兰与葛艳荣、杨刘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兰,葛艳荣,杨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25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兰被执行人葛艳荣被执行人杨刘全吴小兰与葛艳荣、杨刘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艳荣、杨刘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吴小兰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葛艳荣、杨刘全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葛艳荣、杨刘全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吴小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葛艳荣、杨刘全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吴小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725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郭红文审判员 乔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