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钱勇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990号原告钱勇,男,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波,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5年9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勇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钱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48元,由原告钱勇负担。审 判 员 楼妙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包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