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伟与安徽恒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伟,安徽恒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大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598号原告:周伟,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勤明,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恒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城镇北关环城路西100米路北,组织机构代码91341321394161375Y。法定代表人:毛家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正立,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刘大欢,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诉被告安徽恒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大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7年07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伟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