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许国骏与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骏,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0641号原告:许国骏,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委托代理人:段兆道,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东区)15幢1号楼3层。法定代表人:王振武,总经理。原告许国骏诉被告河南天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许国骏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骏撤诉。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原告许国骏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红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