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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民初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葛某甲、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葛某甲,高某,葛某乙,葛某丙,郝某,房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9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号。负责人:程青,行长。被告:葛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葛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葛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郝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房某,男,汉族,农民,住山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告葛某甲、高某、葛某乙、葛某丙、郝某、房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