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艳光与安徽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光,安徽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3117号原告:黄艳光,男,汉族,河南省兰考县人,住兰考县,被告:安徽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东城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伟,职务:经理。原告黄艳光与被告安徽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黄艳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艳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艳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黄艳光负担。审判员 汝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