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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2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玲莉、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玲莉,李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834号胡芳,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荆州市荆州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杨宇宙,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玲莉,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公安县,委托代理人:钟良,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系魏玲莉前夫,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荆州市公安县,原告胡芳与被告魏玲莉、被告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胡芳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玲莉、被告李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胡芳负担。审判员  安代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