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刘娟与南昌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南昌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854号原告:刘娟,女,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无业,户籍住址:南昌市东湖区,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1111号水榭花都A栋4层A区。法定代表人:游洋斌。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雁,女,1985年2月18日生,该公司人事经理,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原告刘娟与被告南昌怡然居客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与22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也受理了原告刘娟诉被告搜房媒体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涂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众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