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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00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张娟、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香,张娟,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0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香,女,195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娟,女,198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春香与被执行人张娟、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在审理期间,依据(2015)临尧民保字第3849-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3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晋LC18**车辆产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辛志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作出(2017)晋1002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晋LC18**号车辆的执行。执行裁定送达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均未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应对查封的车辆进行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临汾市奥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晋LC18**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军执行员 靳红涛执行员 赵随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