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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2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汪庭祥、李自贵等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庭祥,李自贵,胡义国,周军敏,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谢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2376号原告:汪庭祥,男,194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李自贵,男,195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胡义国,男,196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原告:周军敏,女,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桐柏县。上述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平,河南海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52286590W。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负责人:文晓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涛,男,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庭祥、李自贵、胡义国、周军敏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谢涛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卓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庭祥、李自贵、胡义国、周军敏撤回对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谢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汪庭祥、李自贵、胡义国、周军敏负担。审判员  汤凯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闫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