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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泰塑料厂与欧树彬、蔡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泰塑料厂,欧树彬,蔡俊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15564号原告:中山市古泰塑料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南工业大道东四路3号首层之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553674164.投资人:苏苑清。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莹,广东品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树彬,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广东森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俊林,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告中山市古泰塑料厂(以下简称古泰塑料厂)诉被告欧树彬、蔡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炎燎、陈嘉莹,被告欧树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古泰塑料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411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与第三人张卫东合伙经营工厂(未有营业执照)期间,因生产需要,多次向原告采购生产材料。除已经支付的部分货款外,截止到2015年8月15日,被告共计仍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041131元未付清。后来,两被告以及张卫东解散合伙关系。2016年春节过后,经原告多次追讨,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货款偿还方案申请书》,被告称已结束合伙关系,为解决债务问题,向原告提出货款偿还方案为:因内部合作问题,欧树彬、张卫东退出经营,该债务由蔡俊林负责偿还,余下欧树彬、张卫东监督其履行。由于该偿还方案申请书并未能有效保障原告利益,原告对该还款方案不予同意,此后又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故向法院起诉。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答辩,庭审中,被告欧树彬辩称:原告起诉要求我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货款偿还方案申请书来看,我方只负责监督蔡俊林履行还款责任,全部款项应该由蔡俊林来承担,且该份申请书是由原告交付给我方及蔡俊林,原告是同意该申请书的内容的,现原告又反悔宣称不同意该方案,显然只是为了将我方拉入偿还债务的人员之一,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5年8月期间,被告因蔡俊林以客户身份向原告签署结数清单,确认向原告购PP料,合共货款1041131元。期间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三张支票以支付货款,其中中山市古镇伯生灯饰配件经营部张伯生开出为金额为76400元中国银行支票,中山市驰光照明灯饰有限公司分别开出为金额为86990元中国建设银行支票及金额为88400元中山农村商业银行支票各一张,但均无法承兑。2016年春节过后,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追讨货款,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货款偿还方案申请书》,内容为:“中山市古泰塑料厂:兹有蔡俊林、欧树彬三人合伙经营工厂(未有营业执照)期间,因生产需要,多次向贵方采购生产材料。除已经支付的部分货款外,其余尾数部分共计仍欠贵方中山市古泰塑料厂货款人民币1041131元未付清。现我们三人已结束合伙关系,为妥善解决债务问题,向贵方提出如下货款偿还方案为:因内部合作问题,欧树彬退出经营,该债务由蔡俊林负责偿还,余下欧树彬两人监督其履行责任。未付清货款前,有交的送货单据可以继续由中山市古泰塑料厂保留。方案申请人:蔡俊林、欧树彬”。原告认为该偿还方案申请书并未能有效保障原告利益,不同意该还款方案,此后又多次向两被告催收未果。故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数清单、三张支票、货款偿还方案申请书及原告与被告欧树彬陈述在案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被告蔡俊林、欧树彬原告货款1041131元,有原告提交的结数清单、三张支票、货款偿还方案申请书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蔡俊林、欧树彬称出具给原告的《货款偿还方案申请书》确认其方只负责监督蔡俊林履行还款责任,全部款项应该由蔡俊林来承担。但该《货款偿还方案申请书》是被告蔡俊林、欧树彬出具给原告的,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已同意两被告提交的《货款偿还方案申请书》,被告欧树彬作为无工商登记工厂的合伙人,应对该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树彬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称欠其货款工厂中第三人张卫东为合伙经营人及《货款偿还方案申请书》称三人合伙,因双方均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两被告经原告催讨拒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货款10411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蔡俊林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欧树彬、蔡俊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连带支付给原告中山市古泰塑料厂货款104113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170元,由被告欧树彬、蔡俊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旭桂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家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