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91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境、申建章等与马耀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境,申建章,王建敏,赵冬林,郭壮,黄结实,张森,申玉章,王桂林,马耀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91民初711号原告:王境,男,195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申建章,男,195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王建敏,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赵冬林,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郭壮,男,195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黄结实,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原告:张森,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申玉章,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原告:王桂林,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被告:马耀军,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原告王境、申建章、王建敏、赵冬林、郭壮、黄结实、张森、申玉章、王桂林与被告马耀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王境、申建章、王建敏、赵冬林、郭壮、黄结实、张森、申玉章、王桂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境、申建章、王建敏、赵冬林、郭壮、黄结实、张森、申玉章、王桂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境、申建章、王建敏、赵冬林、郭壮、黄结实、张森、申玉章、王桂林撤诉。审 判 长 周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施永平代理审判员郑彦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李露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