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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4159张伟与庄雷、李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庄雷,李成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159号原告:张伟,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委托代理人:尤跃,睢宁县财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庄雷,男,197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李成友,男,1966年7月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张伟与被告庄雷、李成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伟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庄雷、李成友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伟撤回对被告庄雷、李成友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