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4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许天群与杜井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天群,杜井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4民初1502号原告:许天群,男,1946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被告:杜井才,女,1937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织金县。原告许天群与被告杜井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13日,许天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天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许天群负担。审判员 袁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