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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陈玉国与钟春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国,钟春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362号原告:陈玉国,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被告:钟春兵,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受理原告陈玉国诉被告钟春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董召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春兵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