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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7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冬良与王荣昌、吴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冬良,王荣昌,吴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7143号原告:徐冬良,男,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荣昌,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吴少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原告徐冬良与被告王荣昌、吴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冬良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