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孝红与张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红,张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05号原告郭孝红,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张东红,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郭孝红与被告张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郭孝红自愿负担。审判员 吕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