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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3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郭孝红与张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孝红,张东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3305号原告郭孝红,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张东红,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固始县。原告郭孝红与被告张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郭孝红自愿负担。审判员  吕志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炳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