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3民初1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陈洪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陈洪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3民初1117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907350017U。法定代表人:岑良,该行行长。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天生园街**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先闵,男,生于1963年7月24日,该行工作人员,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陈洪,男,生于1965年4月10日,住四川省乐山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与张素容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保全费339.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犍为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