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2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诸城市创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金彭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诸城市创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金彭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王瑞宝,马娟,诸城市宝蓝机械厂,李志芬,张培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创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170号。法定代表人:王发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诸城市金彭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石桥子镇西魏家庄子村。法定代表人:王瑞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瑞宝,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马娟,女,1972年4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诸城市宝蓝机械厂,住所地:诸城市舜王街道臧家崖头村。法定代表人:李志芬,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李志芬,女,1971年3月9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张培栋,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执行人诸城市创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金彭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王瑞宝、马娟、诸城市宝蓝机械厂、李志芬、张培栋其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87323.6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财产线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已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房产登记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执行员  范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