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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杨省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省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4刑初577号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省伟,男,199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住河南省柘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5月1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省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敏志、魏华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省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30日22时21分许,被告人杨省伟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汽车行驶至柘城县湖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商丘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被告人杨省伟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98.7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省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书证、证人乔某的证言、被告人杨省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查获时录制的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省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知酒后驾车的危害性,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检测被告人杨省伟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8.71mg/100ml,属醉酒驾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省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省伟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省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鹤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段明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