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136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何荣华与何淑铭、赖智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荣华,何淑铭,赖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136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荣华,女,汉族,1973年9月12日出生,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何淑铭,女,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赖智鹏,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何荣华与被告何淑铭、赖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赖智鹏、何淑铭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荣华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融机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1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因债务人何荣华、赖智鹏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何荣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封,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何淑铭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查明被执行人赖智鹏在佛山市范围内登记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古鉴村荣阳街二巷2号房产,本院已依法拍卖上述房产,得执行款1129000元,经分配,本案分得执行款39255.29元;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无登记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已执行标的39255.29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3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肖文勇执行员 罗锦祥执行员 梁伟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绮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