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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彬与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第三人张杨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5行初3号原告张彬,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托代理人苏葆华,女,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所在地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表人何金发,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明辉,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系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民警。第三人张杨,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第三人张杨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中,原告张彬以本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原告张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彬负担。审判长  满江勇审判员  郭兰君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