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彬与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第三人张杨不服治安管理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彬,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张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305行初3号原告张彬,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委托代理人苏葆华,女,黑龙江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所在地鸡西市梨树区。法定代表人何金发,所长。委托代理人刘明辉,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系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民警。第三人张杨,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彬诉被告鸡西市梨树区公安分局平岗公安派出所、第三人张杨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中,原告张彬以本案行政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行政争议已经解决,原告张彬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彬负担。审判长 满江勇审判员 郭兰君审判员 任希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