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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2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超与被告王少卿、夏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王少卿,夏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2382号原告:刘超,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王少卿,男,1986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夏曦,女,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与被告王少卿、夏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超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350元,剩余3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赵 冰人民陪审员  周银凤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冀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