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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3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洪军、吴开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洪军,吴开洪,汪艳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财保93号申请人:罗洪军,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委托代理人:徐天勇,邛崃临邛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吴开洪(曾用名吴崇林),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被申请人:汪艳利,女,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邛崃市。申请人罗洪军与被申请人汪艳利、吴开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价值17万元的财产范围内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罗洪军以自有的川A×××××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作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在17万元的财产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汪艳利、吴开洪所有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准许对罗洪军自有的川A×××××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