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8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公民死亡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81民特5号申请人:刘某某,女,生于2007年5月,汉族,住峨眉山市桂花桥镇。法定代理人:XXX,男,生于1971年10月,汉族,住峨眉山市桂花桥镇。(系申请人父亲)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刘某某称:被申请人李燕有智力障碍。2005年经人介绍,被申请人李燕与XXX认识并同居生活。2007年5月7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女刘某某。2011年6月21日,XXX干农活回家后发现被申请人不在家,通过四处查找未果。后于2011年6月22日向李燕经常居住地的峨眉山市公安局大为派出所报案。从报案至今已是4年多,仍无任何音讯。现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彭桥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征收补偿款和住房安置均无法处理,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法申请宣告李燕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李燕,女,1989年2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桂花桥镇彭桥村3社56号。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为镇射箭村1组,系申请人刘某某的母亲。2011年6月21日,李燕在经常居住地峨眉山市大为镇射箭村1组家里失踪,家人四处找寻无果,并于2011年6月22日向峨眉山市公安局大为派出所报案。现李燕仍无音讯,下落不明。申请人刘某某申请宣告李燕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李燕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燕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燕失踪,下落不明至今已达6年之久,有峨眉山市公安局大为派出所出具的接(报)处警登记表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申请人刘某某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燕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燕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聂宏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良友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